一、患方诉称
年2月24日10时许,原告高某绪,男,年3月1日生,因右胸背部疼痛入住G医院,入院时为步行入院,G医院未告知心肌梗死,导致患者出现心力衰竭等严重后果。2月26日转至x医附院诊疗,转入后立即通知病危,3月12日行冠脉搭桥术,术后出血两次开胸止血。
二、被告x医附院辩称
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,鉴定意见认定责任比例过高。
三、被告G医院辩称
根据鉴定意见,其仅对原告冠心病未能及时诊治增加治疗费用有轻微~次要因果关系,原告本次增加的诉请系其在x医附院出院后治疗行为,多为治疗糖尿病和肠肿瘤切除术后恢复,及其他自身疾病引发的并发症,与之无关,原告主张责任比例过高。
四、鉴定意见
G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徽~次要程度范围;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次要程度范围。
五、G医院医疗过错分析
1、患者-02-24医院行心电图检查时,已出现多导联ST段压低、T波倒置等,医院对患者现病史问诊不足,以及当日未能及时邀请内科会诊,以排除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的相关疾病。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及时诊治,包括联合抗血小板,抗凝药物治疗等。
3、-02-25病程记承,医院针对心肌酶值进行了分析,当时考虑为胸背部肌筋膜炎疼痛所致,认为必医院进一步诊疗。但病历中未见-02-25医院建医院就诊而患方拒绝的医学告知内容。
4、因此,G医院对患者胸背疼痛结合右肩关节MRI片所示,作出入院诊断具有依据,采用活血通络、祛瘀止痛治疗,给予糖尿病饮食、胰岛素降糖、他汀类药物降脂措施,符合患者病情的治疗要求。
但医院未能针对其病史详细询问,以致未能及时识别和诊断已出现早期急性心肌梗死的病情。患者病情发展逐渐加重出现心功能衰竭,建议患者转院符合病情治疗需要,故G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;该过错与患者病情的延误、加重从而増加住院时间及相应费用具有一定因果关系。
5、冠脉造影显示前降支近段开口狭窄99%,该病情本身存在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指征,系其自身冠脉病变发展所需治疗的自然结果,医院对其病情未能及时诊治的不足,对患者接受冠脉旁路移植术治疗方案无影响。
六、x医院医疗过错分析
1、患者于-03-12接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反复出现室颤,-03-13-06:20开胸探查,心包切缘、乳内动脉及软组织多处活动性出血,术中缝置右室心外膜起搏导线。
2、患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出现心包积血,分析考虑与手术止血不彻底、围术期抗凝治疗等因素有关,属并发症,于-03-24再次开胸探查术,探查见前纵隔及心包内较陈旧血块及积血量约g探查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,考虑与渗血及引流因素有关。
3、患方陈述材料记载,患者发生质性声音嘶哑。对此,在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,病历中患者-05-16电子喉镜报告单示右侧声带活动受限,双侧声带光滑、闭合不全、患者右侧声带活动受限,考虑与其住院期间气管插管、气管切开具有相关性。
4、因此,x医院对患者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明确,但手术止血不彻底存在不足;患者后续病情增加气管插管时间和气管切开情况。
七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,被告x医院承担30%责任,赔偿.64元;被告G医院承担20%责任,赔偿.61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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