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癜风光疗对人体有害吗 http://m.39.net/pf/a_4512720.html

患方事件经过

年10月14日20时左右,患者因突医院就诊,医院在对患者的救治中存在过错,导致死亡,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医院观点

医院对患者的检查、诊断、治疗等符合相关规范,不存在过错,患者是由于心肌梗塞导致死亡的,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观点

本院认为,患者在发病后2小时就诊,医院在就诊14小时后才获取第一份心电图检查报告,疑为“急性心肌梗死”,急性心肌梗死的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的最佳时机未3至12小时,该院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适应的诊疗义务,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,且符合证据性质,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,医院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过错,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主要原因力作用,应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
我们观点

医院对患者心肌梗死的诊断成立,医方给予心电监测、吸氧、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疗方案及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,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:医院急诊科(10月14日)查体不规范,未记录生命体征,患者来院就诊,至入住心内科前16小时中,医方对患者的腹痛症状识别不足,重视不够,未根据急腹症的诊疗原则行相关检查(如心电图)进行诊别、诊断、邀请其他学科会诊以明确腹痛原因,延误了判断,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,存在过错,患者系广泛性心肌梗死而亡,此病的特点为起病急、病情重,但早期诊断与诊疗可有效降低病死率,患者的死亡与急性广泛性心肌梗死疾病的病情重、发病急、预后差及未能及早明确诊断有关,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过错对死亡具有主要原因力作用。急性心肌梗死确实比较棘手,如果一旦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对患者来讲就是致命的,医院的过错很明确。本案例由“医锤定因”团队原创整理,仅供参考交流,不经许可,不许转载及盗用,否则追究法律责任。

(长按上方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dkhgq.com/zcmbjc/10672.html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